【案情回顧】
銀川某貨運部主要經營貨運代辦、信息配載服務。2023年6月初,小秦添加了貨運部經營者老郝及財務人員小蔣的微信,三人陸續就送貨、報銷等事項進行溝通、轉賬。三個月后,小秦在該貨運部搬運貨物時不慎摔傷,在認定工傷過程中因勞動關系不明確,經仲裁委仲裁確認小秦與老郝經營的某貨運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老郝承認小秦在貨運部搬運貨物,工作時間為10時到22時,但其辯稱沒有和小秦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雇傭其為工作人員,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將小秦訴至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貨運部和小秦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審理,以下三點成為有力的依據:經營者老郝、財務人員小蔣不定時通過微信安排小秦進行貨物搬運,并按小秦的工作情況報銷相關費用,且該工作屬于貨運部業務組成部分;老郝認可小秦上班時間是10時至22時,小秦有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另外,貨運部負責代發工資的小蔣每月統計小秦實際工作天數,并據此發放不同數額的工資,老郝對代發工資的行為認可。
據此可認定小秦與貨運部之間的關系相對穩定,并非臨時性的、一次性的,符合勞動關系的組織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故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雖然與勞務關系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質、權利義務及權益保障差異顯著。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相對穩定的、具有勞動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認定勞動關系應當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并結合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指揮和監督,雙方是否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按期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承擔工傷等用工風險。
而勞務關系更多體現“等價交換”,雙方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提供勞務者受傷后,除非對方存在過錯,否則需自行承擔相關費用等。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避免“我不簽勞動合同,我就不用遵守勞動法”或“假勞務、真勞動”的法律風險;作為勞動者應提高證據意識,及時保留工牌、考勤記錄、工資流水、工作記錄等證據,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要定期備份,在自身權益受損后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席記者 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