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19時25分,李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摩托車,沿吳忠市利通區利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利寧街與古城路交叉路口時,在左轉彎行駛過程中,與由東向西左轉彎行駛丁某某駕駛的寧CQ****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當事人丁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當事人李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認定當事人丁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吳忠交管二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