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12時41分許,何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中寧縣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與濱河南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由陳某某駕駛的云A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何某某及三輪電動車乘車人范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何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出事路口處左轉彎時,觀察路面動態不周,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其違法行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過錯作用較大;當事人陳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至出事路口處,觀察路面動態不周,未確保行車安全,其違法行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過錯作用較小;當事人范某某無過錯。
當事人何某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減速慢行,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之規定,應當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當事人范某某無事故責任。(中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