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8日20時20分許,楊某駕駛寧E6***4號小型轎車沿中衛市S103線西側便道右轉彎駛入S103線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由王某某駕駛的寧A5***1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寧E6***4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楊某及寧E6***4號小型轎車乘坐人李某心、李某安、楊某宇、楊某航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楊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右轉彎駛入主路行駛時,未讓道路上的直行車輛優先通行,在本次事故中過錯程度相當;當事人王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降低車速,在本次事故中過錯程度相當。
當事人楊某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之規定,在該起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當事人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在該起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中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