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羅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執勤時查獲一起駕駛證停止使用期間駕車出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而這已經是他第三次因同樣的違法行為被交警查處。
6月4日10時30分許,平羅交警在縣城翰林大街路段開展路檢路查工作時,發現一輛紅色轎車的駕駛員突然猛打方向,意圖掉頭逃離,行為可疑。執勤交警迅速反應,立即呼叫前方警力布控攔截。車輛成功攔截后,交警要求其出示駕駛證等相關證件,駕駛員卻神色慌張,言辭閃爍,無法提供有效證件。經交警進一步核查,確認駕駛員李某民的駕駛證因逾期未審驗,已處于停止使用狀態,屬于無證駕駛。通過系統查詢,交警驚訝地發現李某民分別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4月10日就因駕駛證停止使用期間仍駕車的違法行為(無證駕駛)被處罰過兩次。面對證據,李某民對自己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此次,李某民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平羅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駕駛證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法定許可憑證。逾期未審驗、被公告停止使用或吊銷、注銷的駕駛證均屬無證。無證駕駛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此類駕駛者大多未經過正規培訓和考試,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一旦遇到突發情況,很難做出正確反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廣大駕駛人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幸,無證駕駛。(平羅縣公安局交管大隊 張婷)